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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建厅关于有序做好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11 14:50|栏目: 通知公告 |浏览次数: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雄安新区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石家庄各县(市)支行,各银保监分局,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革发展局:  

  为加强绿色金融对绿色建筑项目的支持,推进绿色建筑和绿色金融协同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现将有序做好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开展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发展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是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必然选择,是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提高建筑品质、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的有力抓手。通过对绿色建筑的融资保障、减费让利,降低综合融资成本,提高绿色金融服务的供给能力和水平,推动城乡建设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二、支持范围  

  绿色金融对绿色建筑重点支持范围为超低能耗建筑、星级绿色建筑、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装配式建筑、既有建筑节能和绿色化改造项目。  

  (一)超低能耗建筑。指超低能耗建筑的设计和建造。其中,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需符合《被动式超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T 8359)或《被动式超低能耗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T 8360)要求;近零能耗建筑需符合《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 51350)。  

  (二)星级绿色建筑。指星级绿色建筑的设计和建造。建筑需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3(J)/T 8427)、《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 50878)等标准中一星级及以上标准要求,达到《绿色航站楼标准》(MH/T  5033)、《烟草行业绿色工房评价标准》(YC/T 396)等行业标准相关要求。  

  (三)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指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的设计和建造,需符合《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同时符合《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 50364)、《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T 51368)、《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66)、《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 50801)等标准要求。  

  (四)装配式建筑。指装配式建筑的设计和建造,需符合《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3)、《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2)、《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1)等国家标准,建筑需达到《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29)A级及以上标准要求。  

  (五)既有建筑节能及绿色化改造。指对既有建筑实施节能和绿色化改造,需符合《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JGJ/T  129)、《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标准》(DB13(J) 121)、《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 51141)等标准。  

   三、支持措施

  金融机构对符合要求的绿色建筑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在授信额度方面,优先保障绿色建筑信贷投放;在利率定价方面,持续释放LPR改革潜力,引导金融机构降低绿色建筑项目贷款利率水平,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在贷款受理审批方面,采取“绿色通道”模式,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投放。  

  保险机构为符合要求的绿色建筑项目提供绿色建筑综合保险服务,完善保险条款和服务内容,做到事前预防、事中风控、事后补偿全过程闭环管理。  

  四、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借款人需符合金融机构对绿色信贷借款人的基本要求。  

   2.绿色建筑项目需获得项目所在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预评价证明。  

  3.绿色建筑项目的开发、建设以及监理等相关单位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4.满足其他相关条件。  

  (二)可选条件  

  合格保险机构出具的超低能耗建筑、星级绿色建筑、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装配式建筑、既有建筑节能和绿色化改造项目保单。  

  五、办理流程  

  (一)项目预评价  

  1.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完成后,向项目所在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绿色建筑项目预评价。  

  2.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经审查、公示、公布等程序后,对符合支持范围要求的项目出具预评价证明。  

  (二)信贷申请、审核及发放  

  3.建设单位按照金融机构要求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并及时补充材料。  

  4.金融机构受理信贷申请后,将绿色建筑信贷纳入绿色通道,尽快完成前期筛选、尽职调查、项目评估、贷款审查、贷款审批等环节,确保贷款尽快发放。  

  (三)贷后管理  

  5.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管理,确保资金用途与借款申请一致。项目竣工后,应取得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竣工评价合格证明,星级绿色建筑项目还应取得对应等级标识。  

  6.金融机构应在贷款发放后,持续开展评估、监测和统计分析,强化贷后资金流向监控,严防资金流向非绿色建筑领域。  

  7.对竣工评价不合格项目或未取得标识的星级绿色建筑项目,金融机构需启动绿色金融退出程序。  

  六、监督管理  

  (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下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绿色建筑发展和相关活动的监管,积极摸排绿色建筑项目融资需求。对申请绿色信贷的绿色建筑项目组织开展预评价;指导监督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规划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建设绿色建筑项目;项目竣工后,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开展竣工评价工作。  

  (二)人行各市中心支行负责整体协调、有序推进本市绿色信贷工作。开展绿色信贷金融统计工作,对各金融机构绿色信贷统计进行管理引导;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和优化符合绿色建筑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优化授信审批流程,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绿色建筑项目加大支持力度,降低绿色信贷成本;对符合条件要求的绿色建筑项目纳入绿色信贷管理范畴;指导各金融机构向上级申请绿色信贷优惠政策。  

  (三)各银保监分局负责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针对绿色建筑融资特点,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融资支持力度,提升保险保障水平。  

  (四)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绿色建筑项目与金融机构融资对接工作。根据绿色建筑项目具体融资需求,向有关金融机构进行推介,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融资对接活动,引导金融机构在落实国家信贷政策、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做好绿色建筑项目融资服务。  

  七、保障措施  

  (一)畅通信息沟通。各职能部门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推动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为银行保险机构获取绿色建筑项目信息创造必要条件。  

  (二)提高专业能力。各级各部门应通过培训、引入外部技术资源等方式,加强绿色金融、绿色建筑等相关政策、法规、标准的学习。支持金融机构建立绿色建筑专家团队,深入开展绿色建筑产业研究,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三)创新产品推广。鼓励金融机构围绕绿色建筑产业链,创新研发适合河北省情的绿色金融产品和模式。鼓励保险机构积极探索开发绿色建筑保险产品,如绿色建筑性能保险、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构建绿色建筑保险服务体系,保障各相关方的权益。支持绿色信托、绿色租赁等围绕绿色建筑产业链提供金融服务。  

       

  附件:1.河北省绿色建筑信贷工作规程.doc

     2.绿色建筑项目评价工作要求.doc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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