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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22-10-17 15:16|栏目: 循环经济 |浏览次数:

9月28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

一、修订背景

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防治举措。2020年4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对固体废物的防治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原《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制定于2015年,与现行《固废法》规定不尽一致,不能满足当前工作需要。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固废法》,结合我省实际对原《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进行修订非常必要。

二、重要意义

《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立足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问题,完善了相关举措,健全了多项机制,创新了系列制度,构建了比较完整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制度体系。《条例》作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保护领域基础性、统领性、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保护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提供了基本依据。《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领域立法工作迈出了新步伐、开辟了新篇章,是推动构建全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新发展格局,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

三、主要内容

《条例》共9章75条,包括总则,监督管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条例》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主要工作原则。《条例》明确,一是推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应当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二是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三是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四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必要的资金。

(二)完善监督管理制度。《条例》规定,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机制;二是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固体废物统计制度,联通各类固体废物信息;三是监督检查可以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方式进行,可以采取无人机巡查、远程监控等方式进行非现场检查;四是建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五是加强生态环境督察,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等情形的地区,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三)贯彻全过程监管要求。《条例》要求,一是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二是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三是加强对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四是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五是加强对危险废物的产生、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在线监控。

(四)加强医疗废物处置。《条例》强调,一是合理布局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贮存、集中处置设施;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或者偏远地区,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周转设施、移动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二是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医疗废物,按照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三是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渗漏、扩散,并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四是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

(五)提升危废监管能力。《条例》规定,一是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科学评估危险废物处置需求,合理布局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二是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三是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联网;四是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五是转移危险废物实行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制度;六是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高对环境污染事故的赔付能力。

(六)推进跨境转移协同。《条例》强调,一是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周边地区建立联防联控合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与协调合作,开展跨区域联合执法,预防和解决跨区域污染纠纷,支持共建共享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二是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协商建立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机制,简化转移审批程序;三是探索建立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七)大力加强保障措施。《条例》要求,一是统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需求,保障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用地;二是推动市场化体系建设,鼓励第三方机构为固体废物污染治理提供专业化服务;三是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支持力度;四是从事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依照法享受税收优惠;五是推进技术创新,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来源: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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